更新时间:2024-04-16 17:15
孙亮,1958年5月出生,山东烟台人,1975年12月参加工作,1990年12月入党,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专业硕士、天津大学管理学博士,中国注册会计师、工程应用技术研究员(正教授级)。
曾任山东省交通厅计划财务处办事员、科员、副主任科员、主任科员、副处长、处长,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、董事、副总经理、总会计师、总经理,山东高速集团董事长、党委书记,兼任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、山东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,山东省政协常委、提案委员会副主任。
党的十八大代表。
2022年8月16日,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:山东省政协原常委、提案委员会原副主任孙亮涉嫌严重违法和职务犯罪,接受山东省监委监察调查。
2023年1月,经山东省委批准,山东省纪委监委对山东省政协原常委、提案委员会原副主任孙亮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。
经查,孙亮丧失理想信念,背弃初心使命,政治意识淡漠,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,打折扣、搞变通,对抗组织审查,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,不履行党员义务;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违规收受礼金、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、出入私人会所;违背组织原则,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,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,滥用“一把手”权力,在干部职务晋升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;违反廉洁纪律,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获取大额回报,违规经商办企业、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,违规占用公物、报销费用,无偿使用他人房产,利用职务影响谋取个人私利;违反工作纪律,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,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;自身不正、家风不严;贪欲膨胀,处心积虑“靠高速吃高速”,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,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;大搞权钱交易,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、项目合作等方面谋利,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。
孙亮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,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、贪污、受贿犯罪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,性质严重,影响恶劣,应予严肃处理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,决定给予孙亮开除党籍处分;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;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;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,所涉财物一并移送。
2023年1月,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、贪污罪、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孙亮作出逮捕决定。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2023年6月7日,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政协原常委、提案委员会原副主任孙亮受贿、贪污、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。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孙亮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。
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:2003年3月至2018年6月,被告人孙亮利用担任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、副总经理、总经理,山东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、总经理,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、总经理、党委书记、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合作、业务承揽、公司融资等方面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10万余元。2011年6月至2018年1月,被告人孙亮利用担任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、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,以虚列开支等方式,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564万余元。2016年初至2018年2月,被告人孙亮在担任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、董事长期间,滥用职权,违规安排下属公司进行相关交易,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154万余元,提请以受贿罪、贪污罪、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庭审中,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,被告人孙亮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,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,孙亮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。
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。
庭审最后,法庭宣布休庭,择期宣判。
2023年8月,山东省纪委监委公开曝光山东省政协原常委、提案委员会原副主任孙亮违规收受礼金、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、出入私人会所等问题。
2014年1月至2022年,孙亮先后多次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金;无偿借用私营企业主车辆;多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,接受宴请和娱乐活动安排。孙亮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。2023年1月,孙亮被开除党籍,按规定取消享受的待遇,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。
2024年4月12日,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政协原常委、提案委员会原副主任孙亮受贿、贪污、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,对被告人孙亮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;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;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。对查扣在案的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没收,上缴国库;对查扣在案的贪污赃款依法返还被害单位。
经审理查明:2003年3月至2018年6月,被告人孙亮利用担任山东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、总经理,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、总经理、党委书记、董事长等职务便利,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合作、业务承揽、公司融资等方面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10万余元。2011年6月至2018年1月,孙亮利用职务便利,以虚列开支等方式,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564万余元。2016年初至2018年2月,孙亮在担任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、董事长期间,滥用职权,违规安排下属公司进行相关交易,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154万余元。
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孙亮的行为构成受贿罪、贪污罪、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。其受贿、贪污数额特别巨大,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,应依法惩处,予以并罚。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以及贪污、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,受贿罪构成坦白,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构成自首;具有两个一般立功情节;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案发后已全部追回,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查扣到案,具有多个法定、酌定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,依法对受贿罪从轻处罚,对贪污罪、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减轻处罚。其认罪认罚,依法可从宽处理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1、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表彰为“2006年山东省优秀经营管理者”(2006)
2、财富中国系列活动组委会“财富中国-影响力人物”(2006)
3、中华全国总工会、共青团中央、中国质量协会、中华全国妇联、全国用户满意联合推进办公室等五部门“全国用户满意杰出管理者”(2007)
4、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“全国交通行业质量管理卓越领导者”(2007)
5、山东省政府“山东省劳动模范”(2008)
6、“改革开放30年十大影响力企业家”(2008)
7、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“全国交通行业个人突出贡献奖”(2008)
8、中国企业联合会、中国企业家协会“第七届全国优秀创业企业家”(2008)
9、党的十八大代表(2012)
10、全国总工会全国“五一劳动奖章”(2013)
11、中央电视台第十四届“中国经济年度人物”(2013)
12、2017年及2018年,连续两届荣获“中国经济年度人物”大奖。
13、中国证券报2010年度金牛最佳企业领袖(2011)
14、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全国交通运输企业管理十大杰出人物(2011)
15、山东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
16、2009中国十大风云鲁商
17、中国商报社、中国商界杂志社、人民日报2018年中国经济年度人物(2018)
参考资料: